(2017)浙1123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俞剑威朱亦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13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剑威与被执行人朱亦斌(曾用名朱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08)遂商初字第0048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俞剑威借款本金64865.2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朱亦斌(曾用名朱奕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亦斌(曾用名朱奕斌)(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