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与朱宗福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蔺县国土资源局,朱福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37450-9。法定代表人:刘朝华,局长。被执行人:朱福宗,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朱福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福宗在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福宗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朱福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