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理立诉孙嘉悦、吕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理立,孙嘉悦,吕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潘理立,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孙嘉悦,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吕树峰,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潘理立与孙嘉悦、吕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嘉悦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产权证号06-3-1519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嘉悦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产权证号06-3-15192号房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