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会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吴会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997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会峰,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会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会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会峰到邓州市卫生路北苑小区一楼道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40元。2、2017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会峰到邓州市鸳鸯一路中段一居民楼道内,将被害人宋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获利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会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杨某陈述,有刑事判决书、南阳市看守所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说明、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会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会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会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会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会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会峰退赔被害人杨凡1140元、被害人宋盼2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学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