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金堂申请宣告李永涛死亡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堂,李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特32号申请人李金堂,男,193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秀芝,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李永涛,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李金堂诉称,申请人李金堂与被申请人李永涛为父子关系。2010年3月15日早晨,李永涛离家一直未归。2016年8月26日15时10分,李金堂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枣子坪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永涛至今仍杳无音讯。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永涛死亡。经查,李永涛,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与申请人李金堂为父子关系。2010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李永涛失踪。2016年8月26日15时10分,李金堂向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枣子坪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申请人李永涛至今仍杳无音讯。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永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永涛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本案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编号:51040219681228381163)、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枣子坪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枣子坪派出所和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街道办事处大地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申请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永涛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李金堂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永涛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永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定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