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川武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逃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刑初39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川武,别名陈坤达,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系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金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捕前住勐腊县。因曾犯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华山,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川武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逃税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建红审 判 员 曾玲蓉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玉燕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