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铁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铁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81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铁军,男,1982年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6月2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铁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旭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廖铁军曾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过争执,便持自家菜刀,前往位于辽宁省新民市大柳屯镇苇子沟村的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右手、左上肢等部位砍伤。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手损伤程度轻伤二级,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廖铁军到新民市公安局大柳屯公安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廖铁军的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廖铁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铁军在庭审时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菜刀一把,被害人病历,证人路某某、邱某某、杜某、贾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法医司法鉴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廖铁军的供述与辩解材料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铁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铁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铁军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民事方面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铁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廖铁军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管理部门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计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