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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程丽英、杨仁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英,杨仁昭,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丽英,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仁昭,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76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2380号民事���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仁昭、张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仁昭、张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小燕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小燕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