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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6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继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