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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9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吴敏与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9837号申请执行人吴敏,被执行人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32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7931.0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