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康、王永康与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康,王永康与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409号原告:王永康,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洪洞县。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航海路南鼎盛时代大厦1单元10层101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卫、赵萍萍(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康与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称为郑州卡驰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2月1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康诉称,我在太原富士康期间,在被告公司制订APP软件,花费三万元整,签订代理合同,并先后制订充值卡三万二千张,结果不到一年,充值卡全部无法使用,致使投入资金无法收回,被告也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被告郑州卡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郑州市卡驰商贸有限公司系统开发代理合同》属技术开发合同,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二七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