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