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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中平、何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平,何贵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6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平,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贵珍,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上诉人刘中平因与被上诉人何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中平收到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中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