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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王帅与刘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刘孝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25号原告王帅,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刘孝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刘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孝军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霞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