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艳龙、崔东权与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龙,崔东权,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马艳龙,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崔东权,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乐园小区******号。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村。法定代表人:卢长永,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马艳龙、崔东权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公告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6年8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万隆粮公司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财务处临时存储玉米保管费用补贴款53万元,利害关系人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2017)吉0211执异18号裁定驳回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的异议,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执复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故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万隆粮食有限公司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粮食保管补贴款5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艳龙、崔东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