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晨杨、丁甲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晨杨,丁甲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晨杨,男,汉族,1993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甲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上诉人张晨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晨杨上诉称,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现居住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现居住地为淮滨县,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管辖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接收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丁甲伟起诉被告张晨杨要求其支付货款,故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告丁甲伟的《郑州市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可以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