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55号罪犯周来,男,1993年6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来等7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来在考核期内,曾于2017年5月因不按规定服药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960分。2017年3月27日分两笔分别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50元,1269元;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