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与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177号原告: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南浦仓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44QJE4R。法定代表人:蓝桂华,总经理。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28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21314。法定代表人:朱京忠,总经理。原告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665元,减半收取4333元,由原告福建欣奇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