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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志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志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703民初167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张志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华,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张志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被告张志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志云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27958元;2.判令张志云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3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要求张志云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垫富宝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张志云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 张志云辩称:1.费用问题,张志云只承担法院认定的付款费用,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标的的百分之八,而且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不应该由张志云承担;2.张志云认可收到垫富宝公司的款项为16000元,超出部分应由垫富宝公司提供证据;3.张志云向其代理人杜卫华提供了五张银行卡卡号,垫富宝公司诉称的30500元垫付款是打到哪个卡号张志云不清楚,如确实到了张志云的卡号,张志云可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垫富宝公司的证据3,张志云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均为垫富宝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能明确显示张志云从该公司融资或该公司为张志云垫付款项的合同关系,领用合同只能显示张志云有融资的意思表示,但是否实际履行无法体现,对垫富宝公司的证据4,张志云有异议,认为均为公司内部资料,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证据3、4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张志云于2017年1月17日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后,注册为垫付宝(网址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7日,张志云(合同乙方)与垫富宝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宝)领用合约》(合同编号000223579)。依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垫付宝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垫付宝网站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乙方同意按该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为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并依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若乙方违约,则赔偿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若未足额偿还垫付款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还清欠款前,按欠款总额以日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7年4月25日,垫富宝公司共计为张志云向商户湖南德发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四笔款项,共计30500元,其中张志云仅还垫富宝公司2542元,尚欠27958元逾期未还,垫富宝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张志云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垫富宝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已的垫付义务,而张志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还款义务,故对垫富宝公司要求判令张志云偿还垫付款本金279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垫富宝公司主张的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其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还清欠款前,按欠款总额以日1‰向其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其约定的标准偏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以张志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为宜;时间从张志云首次逾期账单日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7958元,并承担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张志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梅园园 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 1.垫富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垫富宝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2.张志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张志云的诉讼主体资格; 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服务协议》、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直营店版)、《乒乒网入会协议》、《乒乒网交易规则》一份,拟证明垫富宝公司与张志云双方签订合约的事实; 4.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会员信息及交易信息等网页界面截图、垫付宝网站后台记录的自助服务系统发送记录查询结果等网页界面截图、分期交易明细表、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付款明细、收货确认单各1份,拟证明张志云在垫富宝公司处认证注册时的手机号、授信额度、账单日、还款日等信息,张志云于2017年4月25日在垫付宝会员商户处消费四笔共计30500元,垫富宝公司通过垫付宝后台为张志云垫付消费款后,张志云未按期还款,张志云尚欠垫富宝���司本金及违约金等费用的事实; 5、委托代理协议一份,拟证明垫富宝公司为追偿垫付款而支付的律师费4194元,按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张志云承担。 张志云提交的证据: 1.张志云2017年使用的所有银行卡复印件及手写卡号,拟证明张志云不知道垫富宝公司垫付的30500元是进哪个银行账号,希望垫富宝公司予以说明。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