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魏泽富与韩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泽富,韩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687号申请执行人:魏泽富,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韩金龙,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魏泽富与被执行人韩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魏泽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韩金龙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