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7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鲁新建与郭树景、河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建,郭树景,河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713号原告:鲁新建,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树景,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河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5号与国基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皇振峰,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涛,总经理。原告鲁新建诉被告郭树景、河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鲁新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十九元,由原告鲁新建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