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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宝一、徐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一,徐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259号申请人:刘宝一,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徐春林,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申请人刘宝一与被申请人徐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宝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春林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宝一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宝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春林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桥分理处账户为90×××85内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