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1587号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16959830。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雷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血春红、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国荣,男,现住芒市。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德宏汇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