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常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案2017川1028刑初244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常友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常友,绰号“大娃儿”,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小学文化,木匠,中共党员。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常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劲、被告人郑常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郑常友将自己做木工活的射钉枪,找人帮忙焊接枪管进行改装用于打鸟。平时被告人郑常友将该枪支藏于其家中。2017年9月4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郑常友到隆昌市双凤镇秧田村委会对其进行讯问,被告人郑常友随后将藏于家中的该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交给公安人员。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常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郑常友的户籍证明、隆昌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隆昌市公安局收缴枪支弹药凭证,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常友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常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常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常友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四个月;二、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