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19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郑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