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张志昂与中国药科大学世界校友总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昂,中国药科大学世界校友总会有限公司,湖北凤凰白云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1号原告:张志昂,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药科大学世界校友总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号永旺行*楼*室。第三人:湖北凤凰白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黄金桥开发区金桥大道。法定代表人:程雪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志昂与被告中国药科大学世界校友总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科大学)、第三人湖北凤凰白云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药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昂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5元,减半收取7282.5元,由张志昂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审 判 员 朱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延超书 记 员 丁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