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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韦换新与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换新,周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027号原告:韦换新,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韦凯,浙江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龙,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委托代理人:龙文兴,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换新与被告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换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换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换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韦换新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