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775号移送机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现在邯郸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爱民于2014年10月9日因犯贪污罪,被邯郸市复兴区法院以(2014)复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王爱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法院(2014)复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