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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何锡荣与江苏荣豪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映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荣,江苏荣豪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叶映芬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406号原告:何锡荣,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陆菊萍,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荣豪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424号。法定代表人:王白石。委托代理人:吴中华、陈琦,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映芬,女,汉族,1975年7月17日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锡荣与江苏荣豪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豪公司)、叶映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锡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何锡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锡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锡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斌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何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