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艾扬、丁金红与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扬,丁金红,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扬,女,195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金红,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安将军巷*号***室。法定代表人:秦丽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艾扬、丁金红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仟佰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佰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扬、丁金红申请再审称,(一)仟陌间公司作为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经纪机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南京市存量房网上房地产交易平台(网签),接受行业约束机制,服从有权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的专属规范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因仟陌间公司提供非示范文本的行为导致“网签”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给特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二审判决认定“艾扬、丁金红要求确认仟陌间公司提供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文本无效,缺乏诉讼的前提,故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显属不当。(二)因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不当,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15日,丁金红作为甲方,周巧菊作为乙方,仟佰间公司作为居间人丙方,订立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仟佰间公司在甲、乙、丙三方签订上述合同之前提供的只是合同空白文本,因各方还未签订正式合同,该空白文本并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艾扬、丁红在签字前,不是该空白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艾扬、丁金红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仟佰间公司提供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文本无效,缺乏诉讼前提。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虽系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扬、丁金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有才审判员 陈 强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璠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