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洋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176号原告:王洋,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波,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洋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