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龙与李井卫及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龙,李井卫,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翔,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井卫,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庆安,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矿,男,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上诉人李亚龙因与被上诉人李井卫及原审第三人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亚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井卫返还李亚龙应得拆迁补偿款75354元,并返还李亚龙变压器一台、生产机器一台;由李井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李井卫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管委会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李亚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井卫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共计80000元返还给李亚龙,赔偿李亚龙各项损失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15日,李亚龙与李井卫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李井卫把位于临泉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屋一处租给李亚龙使用,每年租金8000元,租期三年。李井卫自认在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李亚龙现金支付房租8000元,李亚龙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其扩建费用抵扣房租4000元。2009年,李亚龙离开该租赁房屋。2015年,因双方合同所涉房屋需要拆迁,经评估之后,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李井卫。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系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李亚龙诉称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共计80000元应归其所有,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李亚龙自2009年即离开所租赁的案涉房屋,且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亚龙的租赁期间至2011年3月15日止。因此,李亚龙主张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共计80000元应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李亚龙要求李井卫将该款支付给其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亚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李亚龙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亚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其所有,且其已于2009年离开该房屋,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井卫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驳回李亚龙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李亚龙上诉主张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如其上诉请求,但其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亚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675元,由李亚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272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