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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君伟受贿、滥用职权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9刑申21号郭君伟:你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9刑终40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依据不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你提出原判认定2009年收受陈文彬垫付的挖机款15万元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该部分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陈文彬主动垫付挖掘机费与你职务行为联系密切,谋求日后受你继续关照的意图明显,你对此明知并默认,之后虽因他案告发担心牵连被查而退还款项,但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另,即使此笔贿款不予认定,亦不影响对你之定罪量刑。因此,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