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晨尧犯诈骗、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晨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晨尧,曾用名赵旭东,男,生于1982年2月27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晨尧犯诈骗、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甘11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晨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昱东审判员 邢建新审判员 孔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