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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连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刑终43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连进,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强、陈辉辉,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连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闽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连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为王连进辩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代理检察员吴联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连进及其辩护人黄强、陈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连进酒后在其位于石狮市鸿山镇伍堡龙井北路西5号旁的房屋内,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后,王连进持一木板凳击打王某1的头部,致其倒地后,又持空心砖、木板凳连续击打王某1的头面部,致王某1当场死亡,后王连进将王某1的尸体拖拽至隔壁废弃房屋的地下室藏匿。期间,王连进因恐王某1未死,又持水果刀捅刺王某1的颈部、胸部多刀。次日22时,公安人员将王连进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连进亦供认在案。原判认为,被告人王连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连进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连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88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的家属。上诉人王连进的上诉理由:1、被害人与上诉人的大嫂有不正当关系,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上诉人拖拽被害人时,被害人是否死亡不明。上诉人没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现场没有上诉人留下的痕迹,证据上有缺陷;3、被害人有过错。4、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连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审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22时许,上诉人王连进酒后在其位于石狮市鸿山镇伍堡龙井北路西5号旁的房屋内,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后,持一木板凳击打王某1的头部,致王某1倒地后,又先后持空心砖、木板凳连续击打王某1的头面部,致王某1当场死亡,后王连进将王某1的尸体拖拽至隔壁废弃房屋的地下室藏匿。期间,王连进担心王某1未死,又持水果刀捅刺王某1的颈部、胸部多刀。次日22时许,王连进在石狮市永宁中学路段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某1于2015年10月7日20时许外出,直到次日上午10时许未归。其与儿子王某2出去寻找,王某2在王连进家旁破墙上的树枝里找到王某1的手机。其就去找王连进,王连进房子的门锁住了,门口的一把扫把上有血迹,后又在他家隔壁的破房子里找到王某1的一只拖鞋,在他房间对面的墙缝里找到两瓶酒,酒瓶上有血迹,遂打电话报警。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前,王某6也到王连进家,称7日晚上他与王某1等几人在王连进家喝酒。8日23时许在王连进家隔壁的破房子床底下发现王某1的尸体。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22时30分许,其打电话叫父亲王某1回家,王某1在电话里说要回家了,听声音王某1应该是在喝酒。23时许,其再打电话就没人接听了。次日10时许,其发现王某1还没回家,遂与家人出门寻找,在王连进房子对面墙上的树枝上找到王某1的手机,在王连进家隔壁的破房子里找到了王某1的一只拖鞋,在王连进房子旁边破墙上找到王某1出去时穿的上衣且沾满血迹。其与家人遂到王连进哥哥家找王连进,王连进的大嫂说王连进拿了一些衣服和一把菜刀跑了,其与家人在王连进家门口石板下找到一把有血迹的扫把。8日23时许,他们在王连进家隔壁的破房子一张用水泥砌的床里面发现王某1的尸体。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其得知堂哥王某1前一天晚上与王连进等人一起喝酒整夜未归,王某2在王连进家旁边的树枝里找到王某1的手机,还在王连进家隔壁的破房子里找到王某1的一只拖鞋。当晚23时许,其与父亲、王某4三个人在王连进家隔壁的破房子里的一张用水泥砌的床盖着瓷砖的坑里发现王某1的尸体,遂报警。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1于2015年10月7日晚和王连进等人在王连进的老房子喝酒后失踪,遂与村民从8日下午开始寻找王某1,在王连进老房子门口发现了血迹,8日22时许在王连进的老房子里一张废旧床下面发现了王某1的尸体。5、证人王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7日20时许,其与其弟王某8一起去王连进家喝酒,看到王某1、王连进、王某6都在,共喝了四瓶左右白酒,其与王某8先后离开。喝酒过程中,王某1和王连进发生过争执,原因是王某1偷了村里一外地人养的狗给王连进,后来那个外地人找王连进把狗讨要回去,王连进说王某1在害他。喝酒的过程中王某8先走了。其走的时候王某6和王连进还在,王某1什么时候走的其不知道。6、证人王某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7日晚,其与其兄王某5及王某6、王连进、王某1五人在王连进的旧房子内喝酒,共喝了四瓶白酒,其先离开。喝酒期间王连进骂了王某1一句粗话,后被他们几个人劝住,没有动手打架。之后其一个人先回家睡觉了。其没有听说王某1和王连进的嫂子傅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7、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下午,其与王某1、“王胚”、王连进一起在王连进的房子里喝酒,喝酒的过程中,王某1和王连进不知道何因发生口角。其就劝王某1,但王某1还是跟王连进在那争吵。后来王某1就走了,没过多久其也走了。8、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王连进是其丈夫王某7的亲弟弟,平时住在一起。2015年10月8日13时30分许,王连进从后门急匆匆回家,收拾一些衣服放在旅行包里,又到厨房煮了点东西吃。当时其听到房子外面有王某1老婆讲话的声音,说王某1前一天晚上出去喝酒一直还没回家。王连进可能是听到王某1老婆的声音,匆匆拿着旅行包从后门跑了。之后王某1老婆问王连进有没有在家,其说他拿着旅行包跑了。并证实王连进平时没有做事,经常喝酒,喝完酒后脾气很坏,经常打人,其和王某7都被王连进打过。其和王某1没有什么来往,没有听人议论其与王某1之间有男女关系之事。9、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自己家里。案发前一个月王连进有问其是否知道傅某与王某1有男女关系,之后又陆续两三次提醒其,其怕王连进跟别人吵架,且这种事也不好听,就跟王连进讲不要管这个事情。其也有听村里人说傅某走歪路,意思就是说傅某跟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有回家骂傅某,但傅某不承认。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村龙井北路西5号北侧石头房及北侧旧房等处。在石头房外小路西端北侧民房墙缝中的一丹凤牌米酒酒瓶上提取血迹。在石头房外石桌上提取TETC牌手机一部,在石桌南侧地面提取红色塑料扫把,于扫把头上擦拭提取血迹。于石头房内提取砖块,在墙面、脸盆、地面等处提取多处血迹。在南侧旧房内提取一只右脚深蓝色人字拖鞋,擦拭提取该拖鞋上血迹。提取一件灰色条纹短袖上衣,该衣服沾满血迹,右侧破裂。在北侧旧房房顶提取一块手表、一串钥匙,手表上见血迹。在北侧旧房东侧房间内有一石床,石床北侧地面提取烟蒂一枚,石床西北外沿提取一处血迹,石床上提取一铁钩,石床板砖下见一矩形洞口,洞口下见一地下室,室内见一男性尸体。在地下室内提取一只左脚浅蓝色人字拖鞋,擦拭提取拖鞋上血迹,提取一水果刀刀鞘,刀鞘内见刀刃,刀鞘内壁中段、刀鞘内壁尖端、刀刃尖端、根部均见血迹、一水果刀刀柄,于刀柄上提取血迹。在北侧旧房内地面上提取带有血迹的板凳面、板凳腿,提取带有血迹的砖块等。11、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诉人王连进处扣押到1把菜刀以及人民币88元。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某1颜面部塌陷变形,额骨及面颅骨粉碎性骨折,系钝物(如木凳、砖石等)反复多次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右颈部二处创口及右胸部四处创口为死后伤。1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南旧房子砖头血迹”、“卧室北墙地面血迹”、“墙缝米酒瓶血迹”、“卧室东侧地面拖鞋血迹”、“炕西北外沿血迹”、“地下室刀鞘内部刀刃尖端血迹”、“地下室刀刃血迹”、“一元的人民币”、“西侧房间南侧地面板凳面”中检出的人血均为被害人王某1所留。1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王连进被送入看守所羁押时,额头见轻微伤痕。15、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过程及上诉人王连进的归案经过。16、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王连进的身份情况。17、上诉人王连进供认,2015年10月7日19时许,其与王某6、王某5、王某8、王某1在其旧房子喝酒。21时许,其他人先走了,剩下其与王某1,其问王某1是否与其嫂子通奸,王某1反问其想干什么,其很生气,就站在门口推了他一下,王某1拿手机砸其没砸到,手机抛到门外的树那边。其拿起板凳,王某1拿白酒瓶砸了他额头一下,其就用板凳砸王某1的额头,将他砸倒在地。王某1要爬起来,其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空心砖砸他的额头,空心砖被砸碎,王某1的额头开始流血。他还想爬起来,其就骑在他身上拿起板凳往他额头砸了两三下,王某1流了很多血,不会动了,但还会喘气。其站起来,站了十几分钟,怕有人发现王某1死在其旧房子里,就把王某1拖到旧房子对面破旧房子的柜床里,柜床上面是瓷砖,掀开瓷砖下面可以储藏东西,拖的时候王某1的衣服被其拉掉了。其把王某1拖到柜床里面后,怕他没死,又跑回旧房子拿来一把水果刀,往王某1上身捅了一下,捅完后手里只有刀柄,就丢在尸体旁边,然后从柜床上来后把洞口盖好。用水把旧房子的地板冲洗干净,又把柜床上的血迹擦干净,把那些带有血迹的板凳、碎空心砖丢往围墙边另一间破房子,把王某1带血的上衣也随便丢在周围。王某1落下的手表、钥匙等物,也随便丢在房子周围,还有一叠零钱就放到自己口袋里。凌晨二、三时许,把用于砸王某1的板凳砸坏,把凳脚及凳板扔到旧房子的后面。回到其大哥的住处,发现自己穿的白色T恤沾有血迹,就把上衣和牛仔裤都换成干净的衣服,把换下来的衣服丢到附近的垃圾桶里,然后回房睡觉。第二天其得知王某1的妻子在到处找王某1,感到害怕,就收拾行李及一把菜刀从家里跑出去,直到当天22时许,在石狮市永宁镇大街上被公安人员抓获。自己身上一分钱都没有,用王某1身上的零钱买了香烟、矿泉水等,花了十几块钱,剩下钱的都被公安搜查出来了。杀死王某1是因为对方家族人多,如果王某1醒来其会被打死。把尸体藏起来,是想有时间逃跑。王连进指认了杀人地点、藏尸地点、丢弃作案工具木凳子、水果刀、空心砖和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的地点。上述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连进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与上诉人的大嫂有不正当关系,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的诉辩意见。出庭检察员认为该诉辩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与王连进的大嫂有不正当关系,该诉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现场没有上诉人留下的痕迹,证据上有缺陷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在案发现场没有检出上诉人王连进留下的痕迹,但王连进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的现金,在其中一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足以证实王连进与本案的关联性。证人证实案发当晚王连进与被害人王某1一起喝酒,还有证人证实王连进携带菜刀逃跑,王连进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认其杀人犯罪事实,案发现场又系其旧房,足以证实王连进系本案的实施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拖拽被害人时,被害人是否死亡不明。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王连进的作案手段、后果证明其具有杀人故意。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死因系钝物反复多次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右颈部二处创口及右胸部四处创口为死后伤。结合上诉人王连进的供述,其持刀捅刺被害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而王连进却唯恐被害人没有死亡,还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足见其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王连进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王连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上诉人王连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诉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88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的家属;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连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三、上诉人王连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对上诉人王连进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刘征鹏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惠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