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督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祥明与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祥明,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9民督81号申请人:陈祥明,男,汉族,1963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陶怡路30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5946M。法定代表人:王季。申请人陈祥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陈祥明称在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建司)工作期间,怡安建司欠陈祥明人工费。经结算,怡安建司于2017年9月6日向陈祥明出据欠条,载明:欠到陈祥明人工费3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逾期后,怡安建司分文未付,现申请人陈祥明要求被申请人怡安建司给付所欠人工费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祥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陈祥明人工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元,由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