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聪聪、李富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李富贤,李聪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00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源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贤,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李聪聪,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李富贤、李聪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