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与刘桂宝、高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刘桂宝,高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85号原告: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法定代表人:鲍长龙,经营者。被告:刘桂宝,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告:高忠胜,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与刘桂宝、高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费用12.5元,由乾安县丰源五金日杂负担,退回原告12.5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