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波诉被告大庆市百湖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刘俊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波,大庆市百湖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刘俊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575号原告:刘维波,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被告:大庆市百湖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理人:颜世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史勇,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峰,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一街16号。负责人:王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枫楠,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波诉被告大庆市百湖驾校驾驶员培训学校、刘俊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刘维波承担。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