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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柳凯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凯,余建国,李改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柳凯,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改焕,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柳凯与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京中信执字00520号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柳凯借款本金70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柳凯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2017年6月6日本院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京(2016)怀柔区不动产权第0017317号】。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凯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柳凯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柳凯发现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余建国、李改焕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