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2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毓,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下同),200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1月18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毓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6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惠宏、陈富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毓与李某2、陈某2(均已判刑)驾驶二辆摩托车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伺机以“掉钱、捡钱”方式骗他人钱财。当日13时许,李某2负责实施“掉钱”,陈某2负责“捡钱”,被告人杨毓负责接应,将被害人王某从兴泰开发区凯悦广场售楼处附近骗至龙海市角美镇路边,骗走王某一条Au750金肖邦项链(重3.9克)、一部恒语电霸牌G66手机及一条黄金手链(不符合鉴定条件),后三人驾车逃离。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Au750金肖邦项链价值1755元,恒语电霸牌G66手机价值797元,合计2552元。2、2016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杨毓与李某2、陈某2驾驶二辆摩托车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再次到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伺机以“掉钱、捡钱”方式骗他人钱财。当日10时许,李某3负责实施“掉钱”,陈某2负责“捡钱”,被告人杨毓负责接应,在兴泰开发区大福食品厂附近骗得被害人廖某一张银行卡(户名廖某,账号62×××85)、一张银行存折(户名廖某,账号60×××19)及一部手机(不符合鉴定条件)。12时许,被告人杨毓与李某2驾车至长泰县武安镇建设南路的邮政储蓄银行,由李某3进入银行取走廖某银行卡中的2000元和银行存折中的3万元,后杨毓与李某2、陈某2驾车逃离长泰并平分骗来的钱财。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毓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内林村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现李某3、陈某2已退赔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廖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李某1、林某的证言、同案罪犯陈一军、李洪州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本院(2017)闽06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户籍证明、恒语电霸手机收据复印件、天鑫珠宝销售结算单、长泰县价格认定局泰价认定[2016]1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照片、监控视频提取说明、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以“掉钱、捡钱”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4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毓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毓曾因诈骗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同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凌汉人民陪审员 薛永来人民陪审员 王瑞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舒婷书 记 员 卢毅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