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金涛与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涛,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514号原告:沈金涛,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峰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9号(诺诚广场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姜学宗,总经理。原告沈金涛与被告天津诺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沈金涛负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