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041号原告:代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献县被告:马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献县。原告代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代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