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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4041号原告:代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献县被告:马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献县。原告代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代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