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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锦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锦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其江,孔得伟,路星,郑州米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46号申请人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923)法定代表人张瑞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方如,北京市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锦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9号8-10层。法定代表人曹伟。被申请人王其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孔得伟,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路星,男,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郑州米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9层1910号。法定代表人吴小猛。申请人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401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锦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其江、孔得伟、路星、郑州米库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4015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