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燕飞、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飞,郑平,刘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黄燕飞,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平,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志旺,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黄燕飞与被执行人郑平、刘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5日作出(2015)信民一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郑平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黄燕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被执行人郑平、刘志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黄燕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平、刘志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