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丙吉、王业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丙吉,王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李丙吉,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业春,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李丙吉与被执行人王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业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丙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标的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62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