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厚与杨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2017)内0622财保63号申请人:刘厚,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杨四,男,1971年3月10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申请人刘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四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厚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产权证号: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四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厚以其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产权证号:XXXX**号),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手续。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贵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