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4937号原告:��某某,男,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华,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滕某甲,女,住济南市。被告:滕某乙,男,住济南市。被告滕某甲、滕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以及滕某甲、滕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继续履行李某某与滕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某办理位于济南市及地下车库-270、地下室-2层3-207号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2日李某某与滕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滕达将其所有的济南市及地下车库-270、地下室-2层3-207号房屋出售给李某某,后滕达未按约定履行完房屋过户手续时去世,李某某与滕达继承人多次协商房屋过户事宜未果。王某某辩称,过户我没有意见,我儿子滕达卖给他,家里也不知道,我就差我们的经济没弄好,我没有工作,孩子也没了,我应得的继承权没有得到,继承权没有得到之前我不能协助办理。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辩称,签了合同就正常走,但是要求李某某支付尾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2日李某某与滕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滕达将位于济南市及地下车库-270、地下室-2层3-207号出售给李某某,合同价款125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需支付定金2万元,2015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30万元,剩余房款50万元2016年1月10日支付滕达,剩余45万元于滕达取得房产证后过户给李某某时一次性支付。合同另约定滕达在办理房产证后五日内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015年7月13日交付房产,补充条款约定:滕达房产证暂未办理,双方约定滕达办理下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滕达先交付此房屋由李某某居住。2015年7月12日滕达向李某某出具定金收条一张,认可收到定金25000元。2015年11月28日滕达去世。2016年1月5���李某某与孙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就济南市及地下车库-270、地下室-2层3-207号达成一致意见,内容为:滕达在未履行完房屋过户手续期间去世,征得其直系亲属及所有关联人同意,原买卖合同继续生效,现约定此房屋房产证办理到滕达名下,由滕达家人同去法院办理此房屋判决手续,其房屋产权判决到孙某某名下,并由孙某某去房管局办理过户到李某某名下。李某某已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含定金)30万元整,并约定2016年1月10日之前再支付余款50万元给孙某某。双方约定孙某某在取得此房屋判决后15日内,双方至银行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剩余房款45万元申请银行按揭,具体房款时间以银行为准。济南历下鼎安房屋信息咨询中心作为丙方加盖了公章。2016年1月20日李某某向孙某某转款50万元,孙某某出具收条。现涉案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别为��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街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12号楼3-4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21343号;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街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12号楼3-207室(储藏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21342;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街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地下车库-270,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21327。李某某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了27.5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另查明,孙某某系滕达之妻,滕某甲、滕某乙系滕达孩子,王某某系滕达母亲,滕达父亲滕学鹏早于滕达去世。本院认为,滕达与李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合同约定因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待办理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滕达在不动产权证办理之前去世,四被告作为滕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滕达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且负有妥善保管滕达遗产的义务,清理滕达遗产偿还李某某债务的责任,李某某要求其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无不当,且滕达继承人亦同意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手续,故对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某提出的滕达遗产的继承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王某某可就继承问题另行主张,对于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提出的尾款��其作为滕达的继承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继续履行滕达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滕某甲、滕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济南市(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街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12号楼3-404室)及地下车库-270(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街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地下车库-270)、地下室-2层3-207号(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历下区奥体中路西侧、涵源大���以北盛景家园居住组团12号楼3-207室)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晓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