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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凤英与宋云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宋云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女,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宋云太,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杜凤英与宋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云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云太(宋彦青)账户内的存款壹万叁仟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