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凤英与宋云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英,宋云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杜凤英,女,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宋云太,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杜凤英与宋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宋云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云太(宋彦青)账户内的存款壹万叁仟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李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