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迟令金。被执行人:吴启风。被执行人:郑希平。被执行人:迟令西。被执行人:迟令宝。被执行人:袁兆臣。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鲁11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79966.65元、利息8413.52元及2016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含保全费)3030元,执行费12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按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除迟令金自动履行20000元外,本院已扣划迟令宝银行存款40017.70元、郑希平银行存款25500元。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对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对被执行人执行。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迟令金、吴启风、郑希平、迟令西、迟令宝、袁兆臣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振 环审判员 王 佃 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文龙存在 更多数据: